也关系到了....咱们的辩护方向该怎么选择。”
金胜抬起手,举起一根手指晃了晃。
“第一点,主体之辩。”
“传销类案件,有一个跟其它犯罪完全不同的地方,那就是.....《刑法》上明确规定了,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,一般参与者,并不构成犯罪。”
“根据两高一部,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,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把领导者和组织者区分成了5类。”
“发起策划操纵类、??管理协调类、??宣传培训类、有前科又发展一定人数的、其它发挥关键作用的......”
“说实话,从第二类开始,界限就变的很模糊了。”
“比如:你在传销公司里当个小组长,算不算管理?”
“帮忙组织了几次聚会,算不算协调?”
“你在微信群里、朋友圈里发了公司产品介绍,算不算宣传?”
“你给新人同事讲了一下APP要怎么用,产品该怎么推销,算不算培训?”
“蜀黍在办案中,是很容易把这些‘帽子’给扣上去的。”
“不管怎么样,先把人给抓了再说。”
“但对我们律师来说......千万不要被‘岗位’的名称、以及头衔所迷惑。”
“你要去看当事人实际做了什么,收入模式是什么,对整个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,有没有起到过任何关键性的作用?”
“如果仅仅拿着固定的死工资,听从上级指示才办事,干的都是些杂活,没有利用发展下线来牟利的.....又怎么谈的上是组织者、或者领导者呢?”
张琴听的很认真。
但心里却有一个小小的疑惑......
她从没见金胜处理过这一类型的案件啊!
怎么现在说的内容,要比她在网上、书上、案例上....了解的都要更加详尽呢?
甚至连相关罪名的‘司法解释’,都是信手拈来,毫无顿挫。
这倒是奇了怪了。
不等张琴想通,金胜再次举起了两根手指。
“第二点,定性之辩。”
“相信你也知道,跟传销的违法不同,直销....在我们国家是合法的。”
“两者之间,咱们可以用4个维度来进行区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