伪造一份通知书,就说发给过廖大海,除非有人证出庭证明他们是伪造,否则就是他们占据主动权。
毕竟一个人揣着别人的金子,需要自证自己没偷,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。
另外,陈澈拥有超过90%的股份,之前又靠周绛拿到了公章。
这代表陈澈有通知廖大海的义务,但可以不需要对方参加股东会并签字。
这是因为股东会产生的决策,必须有三分之二表决权参与才能生效。
而陈澈的股份超过了三分之二,他自己一个人就能决定公司的全部决策,不用跟无“特权”的其他股东协商。
这就是…小股东的悲哀。
应该说是现阶段小股东的悲哀,等下一代《公司法》颁布,会有所缓解。
当然,公司落井下石的这一步棋,其实有一个明显的漏洞。
那就是陈澈更改公司章程,确实不需要廖大海参与,但对方有起诉权。
尤其是生效后的60天内,是小股东可以抗议撤销的除斥期。
只是整个团队研究过,这个漏洞带来的麻烦不是很大,他们可以应对。
一来,公司不会一上来就着急回购廖大海的股份,从而引起对方的警觉,让对方发现公司还藏了这么一手。
二来,戴珂珂还准备了很多麻烦给廖大海,足够让对方自顾不暇,中间能拖一天是一天,拖完60天最好。
三来,就算对方的律师提前发现并进行起诉,也不代表对方能赢。
打官司,需要对簿公堂。
以廖大海未来面临的局面,永恒文娱有信心能打赢这场仗。
毕竟按照他们制造的舆论环境,廖大海已经不是普通的犯罪,算是严重影响到了公司形象,如果继续让对方担任股东从而产生的损失,足以让法院重视。
司法程序发展到今天,固然很多案件令老百姓挠头,觉得太过死板,但法外有情一直是华夏法律的原则。
忽略掉陈澈在幕后操作这一切,单纯站在永恒文娱的角度来说,就是妥妥的受害者,属于是承受了无妄之灾。
站在法院的立场,只要不是偷偷收了廖大海的钱,就一定会促成双方签合同,顶多是和稀泥,让公司以市场价回购,而不是一开始要求的低价回购股份。
当然,假设法院铁面无私,死板的要保证小股东利益,导致官司没赢,对永恒文娱来说,也不是什么麻烦。
一来,法院的死板